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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类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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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巴南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一)支持领域。围绕全区 2021 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等方式,第一批重点支持创新发展、智能化提升、发展壮大、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绿色制造、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等领域。(二)支持方向。详见《2021 年第一批巴南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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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巴南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专精特新”培育

(一)在重庆市巴南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二)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未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四)申报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未获得过区级扶持资金;(五)2020 年首次获评市级“隐形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隐形冠军”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小巨人”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专精特新”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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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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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产业发展类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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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项目

1.上年度纳入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入库单位;2.成立满三年以上;3.上年度营业利润率达到3%(含,下同)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达到6%以上。4.上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2.5%以上;5.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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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方向围绕全市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智能产业及新兴产业、智能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兑现重点政策等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项目。具体申报方向详见附件《202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且投资项目已立项;4.申报至审核期间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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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或单位。2.申报至审核期间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3.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二)分类申报条件。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适当向渝东北、渝东南区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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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资金补助类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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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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