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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乙方储备人才(即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租赁事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 等 名人员(具体名单附后)到甲方从
事 工作,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由乙方代理保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试用期为 月。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自身用人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为被租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遵守《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调换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作量;有权依照本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规定与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并实施上岗后的现场管理。
4、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查阅在岗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依天津市工资指导价位及《上岗协议》按时支付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为(不含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应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计发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6、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享受的休息休假;因生产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其延时时间和报酬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发给必要的保护用品,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在上岗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从事特种工作的必须依法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本协议期内如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