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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限制。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利率泛化适用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根据切实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凡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行为,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及利率标准。
此前关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有适用说、参照适用说、不适用说。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精神来看,应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即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可见,最高院的态度为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但在实践中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也规定了"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可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收取的年利率超24%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减。实践中,法院认为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借款人认为逾期利息过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
最高院在一些案件裁判观点中也表明了态度,金融机构应为实体经济服务,应当促进资金(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可以分享实体经济在发展中创造的价值。但是,若金融机构意图分享过高的剩余价值,必将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违背金融服务的本质。
超过24%年利率的部分,借款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减。那么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超过24%年利率的部分?
李晓中与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虽未对借款利率提出异议,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就相关事项予以调整。
从上述判例来看,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予以调整。实践来看,涉及调减的主体有三类。一是金融机构。为了得到法院支持,减少诉讼中关于利率的举证质证精力,可以主动将利率控制在24%,以表明积极态度、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借款人。借款人需要证明综合利率超过24%年利率,申请法院调减超过的部分。三是法院。法院可以主动援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超过24%利率部分予以调整。这也是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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