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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10:35 发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渝经信发〔202496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

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473号),为做好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根据工信厅原函〔2024〕473号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做好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申报工作。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和线下申报相结合形式,线上申报内容与线下纸质材料内容务必一致。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通过中央企业总部申报,地方企业通过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二、申请资格审定企业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产业化能力,具备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掌握该产品研制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应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工原函〔2023〕367号)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企业应按工信厅原函〔2024〕473号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资料,有关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申报企业要如实填写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偿资格审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地经信主管部门为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推荐单位,要落实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对申报材料的线下审核确认,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

  六、请推荐单位填报《核查意见表》《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12月27日前(星期五)完成线上审核并上传核查意见,同时将《核查意见表》《汇总表》和企业提交的全套材料等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行文报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材料工业处)。联系人:柴美厚;联系电话:023—63895608。

附件:1.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2.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推荐材料要求

3.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项目资格核查意见表

4.2024年度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推荐汇总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